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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造价咨询 TIAN TONG YUAN“先施工后招标”是一种违反《招标投标法》的行为,主要表现为在未履行法定招标程序的情况下,提前确定施工单位并进场施工,事后通过虚假招标程序掩盖违规行为。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:
1.未招标直接施工
项目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,但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即签订施工合同,施工单位直接进场施工,事后补办招标程序“走过场”以应付审计或检查。
例如沧州某道路工程在接近竣工时才发布招标公告,被质疑招投标沦为形式。
2.招标程序流于形式
量身定制招标条件: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,设置特定资质、业绩要求或倾向性条款,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,确保内定单位中标。
虚假招标:招标文件泄露、评委收受贿赂、投标人不是3人仍强行开标等,使招标失去公平性。
3.缩小招标范围或拆分工程
故意将部分工程内容排除在招标范围外,以直接委托或非招标方式交给特定施工单位。
例如通过EPC总承包模式规避部分环节的招标。
4.提前签订实质性协议或进场施工
招标前,招标人与施工单位已签订包含价格、工期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,或默许施工单位提前进场施工。
法律明确禁止在“确定中标人前”进行此类行为(《招标投标法》第43条)
5.紧急项目滥用“后补招标”
以时间紧迫为由,先施工后招标,但实际缺乏充分必要性,属于规避监管的借口。
例如市政工程中,施工单位已进场数月才补办招标手续。
法律后果
此类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(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》第1条),被责令整改、罚款,甚至追究串通投标的刑事责任。审计中可通过核查招标与施工时间顺序、合同台账等发现违规线索。